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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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9/15 14:34:1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学校下发的《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为激励本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四川文化艺术学院下发的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共同配合学校学生工作部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学校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院的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排名与行为养成教育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养成教育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无迟到、早退、旷课、未归;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学校以上表彰;

5)综合素质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同等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程序

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院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程序

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

1.学院应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各项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评定审核;

2.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应广泛征求班级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3.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点,通过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4.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本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报送学生工作部

5.通过学院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推荐出本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校级评审程序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本院实际,举行国家奖学金颁发仪式,按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